為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工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局起草了《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公示期為2020年9月9日—10月8日。期間您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通過郵件、傳真、或信函形式反饋。感謝您對非遺保護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反饋單位:北海市旅游文體局(海城區貴州路35號)
郵 編:536000
電 話:0779-3036302
傳 真:0779-3031960
郵 箱:zcfz666@163.com
附件: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附件
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收藏、傳承、保護、傳播、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市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被公認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八)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會商工作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和年度保護工作計劃。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市場監督、宗教、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六條【經費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逐步加大投入,根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需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收購、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建檔、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等;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學習場所及設施的建設、修繕,免費開放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建設、運營及宣傳、展示、表演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五)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補助和獎勵;
(六)代表性項目保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七)生產性項目的扶持、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
(八)其他法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本市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保護規劃】 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經過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調查與保存】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等開展普查、調查,并運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字化采集儲存技術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第九條【名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遴選項目,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備選名錄,將尚不具備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條件,但具有保護價值、有待發掘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備選名錄。
第十條【分級保護】 對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分別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對珠還合浦民間傳說、山口杖頭木偶戲等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實行重點保護。保護單位應當設立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展示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搶救性保護】 對美人魚傳說、新渡古圩傳奇故事等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二條【記憶性保護】 對疍家婚禮等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數據庫、檔案庫。
第十三條【生產性保護】 對赤江陶燒制技藝、北海沙蟹汁制作技藝等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行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但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有效傳承其文化內涵。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工藝流程、產品質量、市場銷售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區域性整體保護】 對客家文化空間:璋嘉客家文化生態博物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可以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設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嚴格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街區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協調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十五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并向社會公布。
未取得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取消相關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傳承基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展示、宣傳和保存。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級代表性項目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縣級代表性項目傳習場所。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十七條【傳承工作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承人工作經費補助制度,按照分級發放、分級管理、不得重復領取的原則,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工作補助。
市人民政府對列入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四千五百元的傳承工作補助,縣、區人民政府對列入縣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傳承工作補助。
市、縣級傳承工作補助金額應當逐年遞增,遞增后的金額不超過上一級項目補助標準。補助資金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展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宣傳和保護納入“博物館城市”建設項目,并結合僑港開海節、端午龍舟賽等民間習俗與傳統節慶,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固定展,定期設立流動展、臨時展,以現場展示、過程展示等方式,全方位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廣場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傳播】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編寫有地方特色的讀本,并支持中小學校開發校本教材,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列為特色教育的重要內容。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本市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交流與合作,創新合作模式,聯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條【城市設計】 市、縣(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煉一批凸顯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志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合理應用于城市公共空間,展現本市文化特色。
第二十一條【旅游】 市、縣(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行政區域旅游形象宣傳內容。
本市支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鄉村旅游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旅游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項目展示場所,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形成本市獨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
第二十二條【發展】 本市鼓勵和支持以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藝術創作、表演和展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本市鼓勵和支持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利用現代科技、工藝或者藝術手段,在不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創新。
第二十三條【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有歪曲、貶損等行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性宣傳。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等活動,不得擾亂社會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條【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各類專門人才,為相關企業提供人才支撐。
市、縣(區)教育、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后繼人才:
(一)在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間的貫通培養項目中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
(二)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按照規定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支持保護單位、傳承人與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
(四)通過助學、獎學金或者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鼓勵傳承人帶徒授藝。
本市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二十五條【評估】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及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補助、資助、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下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學、宣傳、出版、研究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捐贈給政府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的;
(三)對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檢舉、揭發、制止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的情形。
表彰、獎勵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表彰、獎勵標準及金額的具體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資格、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與其資格不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相關資格以及享有的相應權利,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重新確定或者認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歪曲、貶損等行為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性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瀆職責任】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